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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章程

新四军纪念馆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新四军纪念馆

第二条 新四军纪念馆地址:盐城市建军东路159号

第三条 新四军纪念馆法定代表人为新四军纪念馆馆长

第四条 新四军纪念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是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党性教育、廉政教育和红色文化宣传的重要场所,是收藏、研究和展示革命文物和铁军精神,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 新四军纪念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服务大众。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馆藏文物和盐城蕴含的丰富的铁军文化,向党员干部、大中小学生和广大观众传播新四军历史知识、弘扬革命文化,促进盐城地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纪念馆的组织与行为,纪念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第七条 新四军纪念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盐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念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八条 新四军纪念馆下设办公室、宣教部、文史部、保卫部、重建军部旧址管理办公室、游客服务部、广场管理办公室7个部门。

第九条 新四军纪念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长室研究决定。馆长室根据纪念馆宗旨,制定纪念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编制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条 新四军纪念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纪念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新四军纪念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新四军纪念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保护、研究和提供使用的责任。

第十三条 新四军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纪念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十五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新四军纪念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纪念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新四军纪念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五章 展示与服务

第十八条  纪念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备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第十九条  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七)  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鼓励研发红色文化产品,传播红色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纪念馆工作终止,纪念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新四军纪念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